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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伪造文凭 劳动合同无效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伪造文凭 劳动合同无效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8

    伪造文凭,登上培训主管职务,东窗事发,劳动合同被判无效,四川成都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厅获悉,劳动部门发布这一典型案例,伪造文凭而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据了解,男青年小李花钱购买了伪造的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并用以求职。2006年4月,他被某生物科技公司录用。一年后,他又从该公司调入某著名保健品公司担任培训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后来保健品公司经核实后才知道,小李的文凭是伪造的。公司遂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小李却向公司提出自己患有胆结石,应该享受医疗期。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保健品公司招聘培训主管的岗位要求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因此,小李的行为属于欺骗,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小李不能享受医疗期。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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