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期间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一审败诉
育期间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一审败诉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3-23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生育期间的女工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禹女士和金牛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1995年12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1998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产,禹女士被安排在家待岗。 2000年,待岗在家的禹女士怀孕。同年10月,公司停交了禹女士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2000年11月30日就是合同到期时间,于是金牛公司下发了“关于与禹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明,金牛公司下发该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时,没有送达禹女士本人。2006年6月29日,金牛公司宣告破产。2007年8月,禹女士发现,自己竟然不在破产安置职工名册。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争议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2007年9月13日,禹女士把金牛公司告上法院。
2007年11月21日,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禹女士正处在怀孕、生产期,用人单位有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金牛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金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沈春梅 冯海明 马增军)
时间: 2008-03-23 10:25:50 来源: 东方今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