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仅8天就被辞退,获赔4500元
工作仅8天就被辞退,获赔4500元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5-17
顾先生与聘用单位约定了试用期为2至6个月后,仅工作8天就被公司辞退。闵行区法院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确认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日前作出了上海瑞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顾先生替代通知期工资3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1月21日,顾先生应聘进入瑞腾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聘用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薪资待遇分为试用期、转正期和不定调整期。顾先生试用期月薪资3000元,前2至6个月按100%发放,转正后一次性补发,不转正不补发。同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足10个工作日,被公司判定不称职解聘或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顾先生提出离职,公司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和顾先生的考核成绩支付薪资。
1月28日,瑞腾公司以顾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为此顾先生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不同意支付顾先生经济补偿金1500元以及替代通知期工资3000元。
顾先生辩称,进入公司工作的8天时间内,与新进员工通过投影设备观看了公司制作的公司规章制度,其余工作时间都在工作。之后,瑞腾公司就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聘用告知书》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约定了试用期为2至6个月,该试用期应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顾先生在入职仅8天的情况下,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1解除劳动合同,故瑞腾公司应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另外,培训期、试用期均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瑞腾公司认为双方间无劳动合同关系,仅存在培训关系的辩称理由,实难采纳。
来源:新民网 作者:杨克元 潘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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