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在外留宿违宪
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在外留宿违宪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5-05
对于公司抛出的“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王登辉一头雾水:“我于2006年12月14日到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我安排宿舍床位,中午我都是在车间的板凳上休息的,《员工手册》没有发给我,怎么规定的我根本就不知道。”
王登辉说,他现在仍然和老婆、姑姑等几个人一起合租,住在黄埔区南岗沙步村大基花园,这一点全公司从中层主管到普通员工都知道。退一步讲,即使有“禁止员工外宿”的规定,但是公司没履行告知责任,不知者不为错。
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在法庭上答辩称,王登辉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单位是否提供了住宿,以及王登辉是否违反公司制度私自外宿,对本案定性无影响,其理由有两点:一是职工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二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王登辉的受伤是因其过错所致。而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以“王登辉擅自外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工伤”,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为此,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登辉为工伤没有错误。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大大超出了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和黄浦区劳动局的意料,连王登辉也连说“真没想到”。
黄浦区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王登辉作为职工,经一天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主审法官冯邓宁解释说。
在冯邓宁看来,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以“方便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为由禁止员工外宿的做法,显然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相抵触的。
最终,黄浦区法院维持了黄埔区劳动局作出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驳回了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月后的2008年3月4日,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对王登辉和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王登辉工作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7788元。
手中拿着劳动仲裁书,王登辉泪流满面。尽管直到现在他还没有拿到这笔补偿金,但是因为宪法在这起劳动纠纷的处理中被直接引用作为判案的依据,王登辉的名字注定要被写入中国法制的历史。
宪法司法化 将成为一种常态
发生在王登辉身上的这场劳动纠纷已经尘埃落定。然而,由于黄浦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把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这是我国法制文明的一个进步。”在得知黄浦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举动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感到很兴奋。
焦洪昌说,在我国以往的司法传统中,法院是不能适用宪法进行判案的。这一点从最高院对两个地方法院的批复中可以得出结论。1955年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就此案目前刑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可否适用宪法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答复不能适用宪法。同样,在1986年,最高法院在批复江苏省高级法院请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可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时,将宪法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适用上的态度在2001年6月28日发生了180度大转弯。”焦洪昌回忆说。从这一天起,最高法院不再禁止地方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判案。
让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适用上发生转变的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讨要受教育权案。
18年前,齐玉苓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在得知真相后,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陈恒燕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让司法界看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希望。焦洪昌认为:“尽管宪法是根本法,但是离老百姓并不是那么遥远,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救济,宪法应当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
但是,焦洪昌并不赞成对所有的案件一概适用宪法进行判案。“公民在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应当是和你相关联的、有利害关系的。如果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宪法,可能会削弱部门法的作用,造成地方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焦洪昌说。
“严格来讲,只有当国家对公民权利进行侵犯的时候才能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焦洪昌说:“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法不发达,对于很多本属于第三法——社会法调整的纠纷,用传统的民法和刑法都无法进行解决,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这时候适用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与法律的终极目标 ——保障人权并不矛盾。”
焦洪昌认为,在以往的审判中,宪法很少被法院适用与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焦洪昌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大力推行,一大批具有较高法律涵养的法官得以进入到审判队伍中,当这些人逐渐获得一定的审判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的时候,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目前,宪法司法化仍阻力重重。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打架现象法院无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有限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等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但是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焦鸿昌相信,有了法院对私权利的违宪审查这个良好的开端,从对个人的违宪审查到对企业的违宪审查,再到对非政府组织的违宪审查,最后一定会渗透到对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趋势最终一定会实现。
民主与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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