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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没签劳动合同案裁决

陕西省没签劳动合同案裁决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8-03

    陕西省某医院对一名工作了5年的药剂师进行了辞退,遭到药剂师的申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医院赔偿其4200元,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以及费用。
    在医院做了5年多药剂师,却被领导以单位拆迁为由而劝其回家。近日经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医院赔偿申诉人小孙双倍工资并为其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这是今年我省首例没签劳动合同案件裁决结果。
    在陕西省某医院担任药剂师工作的小孙今年3月28日上午突然被领导找去谈话,称单位拆迁,要求小孙回家。想着自己从2002年7月开始就进入医院工作,昔日的满腔热情顷刻将化为乌有,怀着对工作岗位依依不舍之情,小孙便向医院提出经济补偿。让小孙未料到的是,医院以小孙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根本无据可依为由被拒绝。加之医院于2007年6月接到搬迁通知,故不可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亦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至于小孙所提出的养老保险问题,因医院整体未参保,故无法为小孙缴纳养老保险费。
茫然而无奈的小孙随后只好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年4月受理了这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查明后于6月20日作出陕劳仲案字[2008]228号裁决书。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配管理下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应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该法施行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陕西省某医院支付申诉人小孙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该医院支付申诉人小孙2008年2月、3月的双倍工资1200元,医院按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的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小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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