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欺诈而辞职 原合同是否仍有效
2008年1月,张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公司某领导找到张某,称由于效益不好,公司近期要裁减人员,他可以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或者留下,公司每月发给其800元固定工资。思量再三,张某选择了前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他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张某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他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职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他的朋友顶替张某的岗位而对其进行了欺诈。在得知该情况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对其赔偿。
评析: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且该公司必须赔偿他未上班期间的损失。一方面,他的辞职行为无效。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张某的情况看,该领导出于私利,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实际情况,让他基于自身利益,不得不违心地选择辞职,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范畴。此外,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因为该公司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所以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张某辞职虽然是由于公司的个别领导引起的,但也必须由该公司承担责任,至于该公司是否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则另作他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