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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2-01

【发文字号】京劳社监函[2004]73号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有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
 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京劳社监函[2004]73号)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举报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的请示》(朝劳社监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该类问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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