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争议的处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争议的处理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2-11
第六章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四十五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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