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不续约”有无补偿?--- 在新法前也有
期满不续约”有无补偿?--- 在新法前也有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2-05
法律界人士 早明确说法,即使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炒人,两类员工可获补助
记者马汉青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一些企业赶在今年底炒掉“合同到期”员工。今早,有传媒报道“合同已期满企业不续约须补钱”,不少市民来电询问“是否现在合同到期不续约”都可获得补偿?今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澄清了有关误解,并明确:即使“到期不续约”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两类员工也必须补偿!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1993年颁布、目前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
同时,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
“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双赢!”林景青今早强调,对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也设置了过渡性条款,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要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没必要匆忙炒人。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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