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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职工不愿随工厂搬迁遭解雇 依法获赔6万

25名职工不愿随工厂搬迁遭解雇 依法获赔6万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2-05

当工厂搬迁,员工因上班不方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同意时怎么办,最近发生在集美区的一个案例就给出了答案。 
     生产车间从集美迁往漳浦,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说,这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职工不愿随迁“情有可原”,判令企业得赔偿25名工人违约金共14100元,经济补偿金共48852元,合计62952元。
    郑某等25人原属集美某休闲用品公司的员工。4月30日,该公司将生产车间从集美搬到漳浦县,该公司以郑某等25人不愿前往漳浦上班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对这些员工支付了25349元的补偿金。员工依然不服,诉之劳动仲裁部门,要公司支付违约金、补足经济补偿金。
    仲裁支持了劳动者。休闲用品公司不服,起诉到集美区法院,理由是这25人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岗位调动,不去漳浦分公司上班,因此造成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因此不应该再支持他们的诉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漳浦县与厦门市属于不同地区,距离较远,工作地点的变更给职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一定的影响,工作地址的搬迁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调整,而是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就此事先与员工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不能证明自己依法进行,所以必须支付员工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

厦门网[原海峡网] www.xmnn.cn   2007-12-05 16:10   [来源:厦门晚报]
本报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记者互动邮箱:ylql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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