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延长时限
王凡是某物流公司的财务助理。2007年7月底,王凡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10年7月底。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5月中旬,王凡在参加朋友组织的野外求生训练时,掉落山崖,造成腿部踝关节受伤,经诊断为踝关节胫骨前缘骨折。为此,王凡特向单位请了3个月的病假,以便手术后在家静养。
2010年8月初,王凡觉得自己恢复的差不多,就回公司销假,并要求回来工作。这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告知王凡,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公司已经与王凡自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王凡病休期间,单位紧急招聘了新员工,替代王凡的工作岗位。王凡则认为,合同期应该扣除自己休假治病的3个月,合同期满日应顺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近日,王凡来到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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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同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王凡的实际情况,他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在其合同期满,但处于病假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等到病假期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