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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事件现身四川 省劳动保障厅叫停

辞职事件现身四川 省劳动保障厅叫停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23

        前几天内,深圳某公司7000员工被迫辞职风波刚刚平息,类似的事件却又在我省发生。今(23)日上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我省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取与深圳某公司类似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一事。

  据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家强介绍,在深圳某公司大规模裁减人员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我省个别企业也在做类似的工作。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接到了数十起职工投诉。11月7日,省劳动监察总队接到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职工举报电话120余个,称该公司要求职工“自愿”写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其辞职后,由公司再次进行聘用,否则予以辞退。该公司辞职事件将涉及2000余名职工的切身利益。

  事件立即引起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高度重视。目前,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经查清了基本事实,对于该公司在各市州的分支机构仍在进行此项做法的情况,刘家强表示,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严厉查处并纠正其做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铁饭碗”

  刘家强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人们以为的“铁饭碗”,很多用人单位因此也产生误解,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为敏感,试图尽可能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到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这是《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因此不存在“铁饭碗”一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数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并非要使用工制度僵化。同时,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出现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没有必要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合法

  刘家强说,《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就是违法。目前,《劳动合同法》尚未正式实施,但现行《劳动法》对此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25条、26条,也就是说,当职工出现了《劳动法》第 25条、2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种解除行为是无效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同意不能解除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刘家强表示,用人单位要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职工首先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要求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首先提出与职工协商,职工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职工不同意,则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依据《劳动法》此条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将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单位须合法

  针对还有个别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批量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并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回本单位工作的情形是否违法的问题,刘家强表示,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每一个环节都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否则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从其他用人单位转入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且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处理办法,并征得职工认可。

  最后,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最终可能还得与批量转出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刘家强还表示,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以及新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合同期限、连续工作年限等问题不明确,造成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四川在线消息(本网记者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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