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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10年前的欠薪成为可能

追讨10年前的欠薪成为可能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2-31

          最新通过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使追讨10年前的欠薪成为可能。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这个时效规定有利于被欠薪的劳动者维权”,谢迎建解释,现行的仲裁时效限制,使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从明年5月1日新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继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但是,法律实施前的类似争议能否追溯还有待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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