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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签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

不得签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2-02



  孙先生:我和我同事都是在2000年进公司的,在这公司工作了多年了,公司与我们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今年初又到应该续签合同的时候了,公司发给我们一份续签合同,合同上甲方(即用人单位)是空白的,合同期为两年,我们要签吗?

  法律援助员:你们不能签。单位的做法是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孙先生:我还想问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听说我们单位要让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

  法律援助员:让你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实际上就是劳务派遣,这也是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孙先生:另外,我们单位还有些做法让我们不理解,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区别对待,上海户口的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我们这些外来务工的要与劳务公司签,单位还说根据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不能与单位签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员:户籍不应是劳动用工的障碍,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已没有本地职工与外地职工之分,你们单位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法律没有规定上海户口的职工与外来的职工要区别对待,也没有规定外来的职工只能与劳务公司签订,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孙先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怎么解释?

  法律援助员:这只能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解释。希望劳务派遣市场的尽早规范。

  孙先生:我们也期盼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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