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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只是提醒 可能会被以不作为起诉

劳动部门只是提醒 可能会被以不作为起诉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3-03


    2008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迎来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专家又一次向往年一样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以前不同。由于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 增加。面对劳动者们的维权呼声,劳动执法部门如果依然用提醒的方式应付劳动者,终有一天会被劳动者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以不作为告上法庭。   

    每到节假日,劳动执法部门都会用提醒的方式,提示劳动者,节日加班过后,别忘了向用工单位讨要加班工资。如果这样的提醒真的能让违法用工单位胆怯,使劳动者如数拿到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会感激不尽。然而,这样的友情提醒,非但没有得到感激,换来的却是一片质疑声。

    那么,在一片质疑声中,劳动部门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帮劳动者维权呢?是人手不够,还是法律规定不够详细,或惧怕违法者,还是懒政?显然这些都不是。由此笔者想到一句俗话,“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行政机关自己在用工时做的正,对待所属的劳动工人,都能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那么,劳动执法部门就没有理由,不敢理直气壮地对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实施查处。否则,劳动执法部门偏爱使用的提醒方式应付劳动者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劳动执法部门年年节假日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权,可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故意侵害劳动者利益、克扣工人节日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依然普遍存在。由于普通劳动者的胆怯和无奈,加上劳动监察部门对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力,许多用工单位,已经把克扣工人节日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看成是普遍现象的正常行为。有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用工单位、知名的“洋快餐”,甚至有许多行政机关单位对此违法行为也不以为然。面对劳动者们的维权呼声,劳动执法部门如果依然用提醒的方式应付劳动者,终有一天会被劳动者以不作为告上法庭。      (  新华报业网  王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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