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不能当“甩手掌柜”
用人单位 不能当“甩手掌柜”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5-05
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如劳务派遣引发纠纷——
本报讯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时与劳动者出现纠纷,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将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成为被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上午8点,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负责人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时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将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成为被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将更有利于支持劳动者胜诉。
据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处长郑秀兰介绍,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以往法规主要有两方面改善之处:
一是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过去的60天延长至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是为了让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除另有规定外,有两类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郑秀兰处长表示,过去申请劳动仲裁是收费的,每次预付仲裁费300元。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北青网 - 法制晚报:陶颖 (08/05/05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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