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代替上班遇难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家属代替上班遇难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2008年06月13日 08:38 宜宾晚报
“我妻子在5月27日上午,在别人的帮助下把一车垃圾拉上一个又长又陡的坡后,因过度劳累倒地死亡。她在工作期间遇难就该属工伤,可环卫部门却不承担责任……”昨(11)日,江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清洁工人李显江说。
员工:工伤应给予赔偿
家住江安县怡乐镇新名村的李显江称,2003年2月,自己与江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了承包合同,每天负责江安县城区800多户人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因垃圾太多,上班清运垃圾期间,李显江便叫上妻子刘凡容和自己一起清运垃圾,环卫所一直没有人阻拦。
“因两个孩子都在读书,一个在上大学,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从今年3月6日起,我便去江安海丰和锐上班。”李显江告诉记者说,此后,妻子刘凡容一个人负责清运800多户人的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召集工人开会、领工资均是由刘凡容去完成的。
“妻子替代我清运垃圾三个月,环卫部门相关领导也知道。而妻子在上班期间出事,环卫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李显江说,自己多次去找环卫部门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但对方以刘凡容不是该部门的员工为由不同意。
目击者:目睹整个过程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刘凡容猝死之时,正拉着一车从该县二轻局宿舍收来的垃圾,该小区一位好心的太婆还帮着她推垃圾车,并目睹了整个过程。
郭太婆告诉记者,出事那天,她见刘凡容又像往常一样一个人来收垃圾,就主动帮她推着垃圾上斜坡。她见刘凡容将垃圾车拉上了平坦的大街后准备转身回去,这时,她听见了“啪”的一声,回头一看,只见刘凡容已经扑倒在地,口罩还戴在脸上,拉车的绳子还套在肩上,双脚则被绳索绊住。她赶紧跑过去,将刘凡容的口罩解开。刘凡容抽搐了几下后没了动静,一些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医疗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刘凡容进行急救,刘凡容却没能醒过来,医生当场宣布刘凡容死亡。
部门:家属不属于员工
对于刘凡容的死亡是否属因工死亡,江安环卫所所长魏正友认为,刘凡容在工作中死亡这点属实,但问题的关键是让其工作的主体不是刘凡容。
魏正友称,2003年,环卫所与李显江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李显江成了一名环卫工人,而按环卫所的制度规定,环卫工人是不能找人代班的。他们在工作中,发现了李显江让妻子代班的行为,也找李显江谈过话,但李显江却称认他本人就行。
魏正友认为,刘凡容所干的环卫工作是自愿协助其丈夫干的,与环卫所无关,其死亡究竟是否属于因工死亡,家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依法解决此事。
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
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罗和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并不需要经用工单位的同意。
而刘凡容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刘凡容与环卫所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看出,刘凡容是事实上的劳动者,但她是以自己的名义劳动,还是替其丈夫劳动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并得到了环卫所的认同,获得其报酬,那刘凡容与环卫所之间就有劳动关系,就应视为工伤。
如果刘凡容是替代其丈夫劳动,并且没有征得环卫所的同意,环卫所对此也不知情,那么,刘凡容与环卫所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无法确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环卫所拿不出在这个特定区域内与某个特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证据,那么,鉴于环卫所实际接受了刘凡容长达2个多月的劳动,可以推断环卫所与刘凡容具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