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劳动者败诉
北京首例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劳动者败诉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7-16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北京首例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劳动者败诉,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理解,给了一个现实的否认。
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 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姜甜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姜甜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日立数据公司以姜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京华时报》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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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败诉,打破了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的神话。劳动者姜甜的败诉再一次告诉人们,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只是一种猜测,一样可以解雇。但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去年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夜,一些企业主由于担心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自己无法解聘员工,从而背上甩不掉的“包袱”,所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纷纷裁员,或者采取多种手法,让自己的员工重新签订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去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消息一传出,各地企业就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比如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讯企业华为鼓励7000名老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上岗;沃尔玛也大规模裁撤中国员工;广州塘厦一家五金运动用品厂则采取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的手段,将员工的工龄进行“清零”,甚至在全国引发了一场辞工潮。这些都说明,用人单位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严重误解,
因为一部法规的实施,引起了企业的恐慌,继而在全国范围引发辞工潮,这是十分罕见的,一方面,说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减少成本支出在刻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严重的“误读”。全国政协委员、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就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相信持有与张茵一样看法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
用人单位害怕《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劳动者的利益被侵犯是普遍存在的,一部《劳动合同法》终结了用人单位的盘剥行为,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满,也让他们感到恐慌。因此,或裁员或变相签订合同,意欲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针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合同问题,广州高级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等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
其实,《劳动合同法》固然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针对引发的辞工潮,有关法律专家多次指出,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具体情形,只要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这让一些用人单位感到很“不舒服”,毕竟,自己绝对主宰劳动者的命运这么多年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真不适应。
其实,用人单位的担心是多余的,只要劳动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与劳动者官司的胜诉,用事实告诉我们,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劳动合同法》一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是公正的!
北京首例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劳动者败诉,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理解,给了一个现实的否认。
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 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姜甜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姜甜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日立数据公司以姜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京华时报》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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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败诉,打破了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的神话。劳动者姜甜的败诉再一次告诉人们,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只是一种猜测,一样可以解雇。但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去年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夜,一些企业主由于担心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自己无法解聘员工,从而背上甩不掉的“包袱”,所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纷纷裁员,或者采取多种手法,让自己的员工重新签订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去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消息一传出,各地企业就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比如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讯企业华为鼓励7000名老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上岗;沃尔玛也大规模裁撤中国员工;广州塘厦一家五金运动用品厂则采取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的手段,将员工的工龄进行“清零”,甚至在全国引发了一场辞工潮。这些都说明,用人单位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严重误解,
因为一部法规的实施,引起了企业的恐慌,继而在全国范围引发辞工潮,这是十分罕见的,一方面,说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减少成本支出在刻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严重的“误读”。全国政协委员、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就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相信持有与张茵一样看法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
用人单位害怕《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劳动者的利益被侵犯是普遍存在的,一部《劳动合同法》终结了用人单位的盘剥行为,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满,也让他们感到恐慌。因此,或裁员或变相签订合同,意欲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针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合同问题,广州高级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等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
其实,《劳动合同法》固然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针对引发的辞工潮,有关法律专家多次指出,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具体情形,只要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这让一些用人单位感到很“不舒服”,毕竟,自己绝对主宰劳动者的命运这么多年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真不适应。
其实,用人单位的担心是多余的,只要劳动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与劳动者官司的胜诉,用事实告诉我们,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劳动合同法》一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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