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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求职,注意事项

毕业求职,注意事项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7-16


     毕业求职,注意事项

  本报讯(程学虎 李艳军)近期,大学毕业生纷纷走上社会开始求职,试用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一些不法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设陷阱。那么,毕业生该怎么规避试用期陷阱呢?

  陷阱一

  试用期未到莫名被炒

  试用期将要结束,毕业生却莫名被“炒”,这往往是他们遭遇的第一

个“陷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论是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为其工作时,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二

  试用期内无条件被炒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专横跋扈,毕业生中规中矩,却依然要面对“说炒就炒”的尴尬,这其实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陷阱三

  试用期变成“橡皮筋”

  为获得廉价劳动力,一些单位不停变更试用期长度,或提出续订试用期,这也是毕业生应小心 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陷阱四

  试用期内辞职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毕业生因对工作不满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者往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毕 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考察期限。虽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任何一 方因不满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不同的 概念。见习期是对新录用的员工执行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察期限。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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