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失职”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15

“严重失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如何判定“严重失职”呢?
    案例:周某于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并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员工严重忽视其职责,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劳动合同马上终止”等内容。不久,科技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公司内部调查,发现该批货物是由周某负责生产。之后,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明确告知周某开除原因。一头雾水的周某找到公司沟通无果后,无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认定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裁决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严重失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那么法律中对“严重失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这是认定“失职”的前提;第二,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出现了失职的行为,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一般失职行为,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构成严重失职;第三,员工严重失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十分重大。可见,“严重失职”里的“严重”暗含了两层意思:“严重”的行为再加“重大”的损害,缺乏任何一个,都构不成“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在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员工时,应当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回到本案,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对退货、经济损失等事实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根本无法证明周某构成“严重失职”,因此应当认定科技公司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邹洋

相关链接:本刊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以及资深劳动法律师于2010年9月25日13:00—16:30为本报读者和广大劳动者提供免费咨询。地址: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顺义路196号),欢迎大家前往咨询。

 




Copyright © 2007-2008 Laodonghetongfa.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版权归新劳动合同法网。如果您觉得本站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所有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敬请联系我们,我们3日内将给予处理!
ICP备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