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刑势在必行
我是一名工作在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多年来,我曾多次目睹农民工讨薪的酸甜苦辣。同时,也深深感到,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付出了艰辛努力,但是,目前距离根治欠薪现象的目标仍然遥远。
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直接威胁到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且大规模的讨薪行为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是,这一惩罚决定,对那些财大气粗、蛮横刁钻的欠薪者来说还是显得过于轻松,惩戒价值不大。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无论从微观考虑,还是从宏观考虑,抑或是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都应该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要对恶意欠薪者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不仅要治罪,而且要快治罪、治重罪,用重刑遏制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彻底扭转我国现有法律无法对欠薪定罪的局面。
其实, “欠薪入刑”在国际社会已有先例。俄罗斯立法规定,拖欠工资的违法者将被处7年以下刑罚并剥夺其职务和权利;韩国对欠薪者处5年监禁或3000万韩元罚款;德国、法国、瑞典、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也都对欠薪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治理拖欠工资的法制手段和管理经验,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