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劳务派遣者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目前在上海市各企业的全部劳动者中,有四成以上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权责不清……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肖堃涛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首场大会发言上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化扩大的趋势令人担忧。有政协委员建议,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明确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原则内涵,尝试倡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成立联合工会。
加强监管劳务派遣单位
“在劳务派遣制度构建中,劳务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大部分义务。而劳务派遣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并不需要投资,极易逃避风险与法律责任,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全过程监管。 ”政协委员林莉华在题为《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的提案中建议,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方面,可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并根据劳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劳务派遣的监管部门可以提高对劳务派遣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可在劳务派遣的设立程序中引入行政许可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并实行年审制度。
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
林莉华委员建议,为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立法可以考虑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干预,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他认为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其次可以直接解决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工资不透明的问题。最后还能促使用工单位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也便于被派遣劳动者比较和用工单位自身雇员的工资水平。
界定劳务派遣岗位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市总工会调研发现,当前上海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行业分布广,劳务派遣工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人员范围大,劳务派遣工使用几乎不分户籍年龄,这些都和“三性”标准弹性太大有关。
林莉华建议,为使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在实施过程中有确定的标准,应对“三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做出具体界定。“我认为,所谓‘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时效性的用工需求,如应付突然增加的订单等而增加的工作岗位,其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判定非主营业务岗位应依据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予以认定。‘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某工作岗位已有劳动者,但该劳动者因故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例如因病、工伤、探亲、年休假等。 ”林莉华委员说。
倡导成立联合工会
政协委员黄绮、钱雨晴则认为,对于员工权利的保护和关注最直接的组织应该是工会组织。正式工可以参加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而派遣的劳务工尽管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其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理论上应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因为单纯派遣劳务给各用工单位,并不实际组织员工进行生产等工作,极少有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工会组织。
基于工会法中可以设立联合工会的相关规定,两位委员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成立联合工会组织,使得各派遣劳务工都得以成为联合工会的会员。这样一来,劳务工就有机会直接通过联合工会为其维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