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帮助老汗要回工资
1996年,时年已经45岁老李因单位效益不好,到一家加油站打工谋生。然而,当他年近六旬时,加油站突然"解雇"了辛辛苦苦干了十几年的他,而且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老李无奈诉至法院维权。近日,经迎泽区法院调解,老李的权益得以维护。
老李今年60岁,1972年开始就在一家国营牧场工作,后来因单位不景气,甚至养老保险都得自己交纳,老李只好于1996年9月到省城一家加油站打工。2010年3月底,加油站的领导找老李谈话,说是他已到退休年龄,以后就不用来上班了。2010年5月,老李申请劳动仲裁,可劳动仲裁委员会却以"超出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6月,老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加油站支付其工龄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星期天加班工资5.4万余元、赔偿金2.4万余元。
加油站辩称,老李退休前是国营牧场的职工,与原单位才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可能与加油站形成劳动关系。老李退休后已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也不可能与加油站形成劳动关系,所以老李与加油站只能是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加油站不能以老李与国营牧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否定双方在相关时段内的劳动关系。老李从1996年到加油站工作至退休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从事加油站安排的工作,受加油站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在此时段内存在劳动关系。老李自2001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虽仍在加油站工作,但因其已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加油站的劳动关系终止。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老李与加油站达成调解协议:加油站一次性补偿老李1万元。
法规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记者 王君 通讯员 乔守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