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试用期的陷阱
大学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大,这也让不少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大着胆子“设暗卡”,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内待遇低、试用期一满就赶人等等,这些陷阱真让人防不胜防。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求职前应该掌握一些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权,才是摆脱弱势的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除此之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即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说,双方约定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还建议,大学毕业生应当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也是大学生用以维权的证据。
试用期内,有关工资待遇也不能过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我省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曾公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其中青岛地方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再者,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找借口“赶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求职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刚刚走出校门、社会经验欠缺的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之初就面对仲裁、诉讼等耗费时日的事情,或许会力不从心。在此,我们也呼吁各级政府通过设立援助机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就业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