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当领导 儿子得饭碗----法院终身合同无效
父亲当领导 儿子得饭碗----法院终身合同无效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2-04
先入职,接着被解聘;随后恢复职工身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捧起“铁饭碗”……柳州市某县的两名年轻人与当地一家单位的“劳动关系”曲折多变。最近,该单位又曝“猛料”,称两人之所以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全因他们的父亲是当时的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以权谋私”。
昨日,记者从办案机关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这两桩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理应无效。
起因:
新人获“优待”
被疑有“猫腻”
时间倒退回10年前。
2001年8月,时年21岁的小源和23岁的小益经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应聘到柳州市某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二轻联社”)工作,同任出纳兼统计。两年后的2003年8月,二轻联社以小源和小益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为由,与两人解除聘用合同。
2008年3月,事情峰回路转,二轻联社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恢复两人的职工身份;同年5月,双方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二轻联社没有安排两人的工作,先按待岗处理,每月发放250元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过去4个月,该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连续工作满10年。小源和小益这两个“新人”得到“优待”,引来非议。
果然,2009年3月,二轻联社再次下文,又解除与两人的劳动合同,该单位相关人士透露,两人得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因单位当时的正副职领导与他们是父子关系,“他们的行为是以权谋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二轻联社相关人士介绍事情背景2008年1月,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小源的父亲为该单位主任人选,小益的父亲为副主任人选,“两人上台后,着手解决儿子的工作问题”,因此恢复两人的职工身份,并由小源的父亲作为单位法人代表,与两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两人的父亲早已退休,不符合担任二轻联社领导的规定,上级部门随即废除任命他们为单位负责人的批复。二轻联社认为,既然两人的父亲任职无效,小源和小益获恢复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无效。
辩论:
一方说“合同有效”
一方说“有名无实”
小源和小益都不满二轻联社的做法,他们指出:首先,二轻联社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连续旷工和工作不负责的情况,2003年8月的第一次解聘决定就是错误的;其次,二轻联社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此类单位的领导只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就可以,因此他们父亲的任命合法;第三,二轻联社没有安排具体工作,才导致他们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没有上班,但合同依法有效。
2010年1月,两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结果获得支持。
二轻联社不服,立即向法院起诉,该单位新的法人代表指出,小源和小益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来没有上过一天班,“我们之间只有劳动关系之名,无劳动关系之实,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用工关系。哪有只享受待遇,而无须参加劳动的劳动关系呢?这明显不公平”。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仍然维持仲裁的裁决,确认两人与二轻联社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当事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情形下订立,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至于二轻联社关于“以权谋私”的说法,因相关部门未有立案定性,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轻联社的原任领导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不当行为,因此不予认定。
终审:
父亲任职被废
劳动合同违法
二轻联社不服,提出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2008年5月,小源的父亲作为二轻联社法人代表,与小源和小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柳州市中级法院调查查明,县有关部门的确曾发出通知,明确表示废除同意两人的父亲为二轻联社负责人的批复。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当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二轻联社并未安排小源和小益工作,只是每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双方履行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劳动者一方只享受权利却不承担义务,用人单位只承担义务却没有享受权利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因此,2008年5月小源的父亲作为二轻联社法人代表,与两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另外,当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未提供过劳动,用人单位未实际用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小源和小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的两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昨日,记者从办案机关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这两桩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理应无效。
起因:
新人获“优待”
被疑有“猫腻”
时间倒退回10年前。
2001年8月,时年21岁的小源和23岁的小益经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应聘到柳州市某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二轻联社”)工作,同任出纳兼统计。两年后的2003年8月,二轻联社以小源和小益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为由,与两人解除聘用合同。
2008年3月,事情峰回路转,二轻联社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恢复两人的职工身份;同年5月,双方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二轻联社没有安排两人的工作,先按待岗处理,每月发放250元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过去4个月,该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连续工作满10年。小源和小益这两个“新人”得到“优待”,引来非议。
果然,2009年3月,二轻联社再次下文,又解除与两人的劳动合同,该单位相关人士透露,两人得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因单位当时的正副职领导与他们是父子关系,“他们的行为是以权谋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二轻联社相关人士介绍事情背景2008年1月,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小源的父亲为该单位主任人选,小益的父亲为副主任人选,“两人上台后,着手解决儿子的工作问题”,因此恢复两人的职工身份,并由小源的父亲作为单位法人代表,与两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两人的父亲早已退休,不符合担任二轻联社领导的规定,上级部门随即废除任命他们为单位负责人的批复。二轻联社认为,既然两人的父亲任职无效,小源和小益获恢复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无效。
辩论:
一方说“合同有效”
一方说“有名无实”
小源和小益都不满二轻联社的做法,他们指出:首先,二轻联社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连续旷工和工作不负责的情况,2003年8月的第一次解聘决定就是错误的;其次,二轻联社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此类单位的领导只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就可以,因此他们父亲的任命合法;第三,二轻联社没有安排具体工作,才导致他们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没有上班,但合同依法有效。
2010年1月,两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结果获得支持。
二轻联社不服,立即向法院起诉,该单位新的法人代表指出,小源和小益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来没有上过一天班,“我们之间只有劳动关系之名,无劳动关系之实,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用工关系。哪有只享受待遇,而无须参加劳动的劳动关系呢?这明显不公平”。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仍然维持仲裁的裁决,确认两人与二轻联社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当事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情形下订立,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至于二轻联社关于“以权谋私”的说法,因相关部门未有立案定性,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轻联社的原任领导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不当行为,因此不予认定。
终审:
父亲任职被废
劳动合同违法
二轻联社不服,提出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2008年5月,小源的父亲作为二轻联社法人代表,与小源和小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柳州市中级法院调查查明,县有关部门的确曾发出通知,明确表示废除同意两人的父亲为二轻联社负责人的批复。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当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二轻联社并未安排小源和小益工作,只是每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双方履行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劳动者一方只享受权利却不承担义务,用人单位只承担义务却没有享受权利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因此,2008年5月小源的父亲作为二轻联社法人代表,与两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另外,当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未提供过劳动,用人单位未实际用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小源和小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的两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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